关键词
案例回放
2024年7月,某市市直学校大宗食材联合采购项目公开招标,7月17日发布的招标公告。其中采购包2预算190万元,采购内容包括:鲜牛肉、鲜羊肉等,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采购文件载明: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享受10%价格扣除优惠。7月24日开标评审后,A供应商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公告显示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写的制造商为某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B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并因对答复不满意而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B供应商投诉称:A供应商的货物制造商为某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属于企业,不应当享受价格优惠扶持政策。财政部门经过调查后,认定B供应商投诉成立。
问题引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专家点评
货物类项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关键是货物制造商为中小企业。何为中小企业呢?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二条,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其中的“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即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与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并列的特别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其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这种互助性特点,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原则。
据此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愿、平等、互助性,就决定它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组织形式。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属于企业,也不是个体工商户,不能依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进行划型,也就无法享受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